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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雪兰莪社团注册局于2020年10月28日批准章程修订。
 
第一条: 名称
本会称为DEWAN PERNIAGAAN DAN PERINDUSTRIAN CINA KLANG(KLANG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中文名称定为“巴生中华总商会”。
 
第二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Wisma KCCCI, No 77, 79, 81, Lorong Tiong, Taman Eng Ann, 41050 Kl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Malaysia或由董事会决定且经社团注册局批准在巴生市区内适当的地方。本会的邮寄地址是Wisma KCCCI, No 77, 79, 81, Lorong Tiong, Taman Eng Ann, 41050 Kl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Malaysia.
 
第三条:宗旨
1. 促进华商的联络与合作,共同维护及争取会员在商业、工业、原产业及其它经济领域的权益,并向华商传达政府的政策;
2. 研讨拟定及向有关方面反映当地华商对影响我国经济民生课题的看法或建议,并对政府政策作出主动的参与,藉以促进华商与当地或中央政府或其他机构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共同致力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加强全民团结;
3. 联络国内外其他商会或经济团体,主办或参加经济会议,工商考察团,工商展览会及其他有关促进经济合作的活动;   
4. 提升华商在资讯及通讯工艺方面的应用,电子商业的参与, 以促进华商的业务;
5. 协助华商开拓海外市场及国际贸易;   
6. 主办或协办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企业计划及人力训练计划或课程;
7. 汇集整理及传播有关工商及其他经济活动的资料;
8. 促进社会福利、推展文化及教育事业;
9. 提高商会的效率,确保商会在经济上能自供自足;
10. 配合马来西亚中华工商联合会的活动;
 
第二章:会员
 
第一条:会员
(一) 普通会员
本会招收个人、商号(包括独资企业及有限合伙)、商团及公司为会员。该个人会员必须是马来西亚华裔公民,并已在马来西亚法律监管的专业机构中注册或已注册为该专业机构的成员,并且在任何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被取消注册或暂停执业。该商号会员必须在马来西亚注册,并且大多数合伙人必须是马来西亚华裔公民。该商团会员必须在马来西亚注册,并且所有成员必须是马来西亚华裔公民。该公司会员必须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且不少于51%的已发行股份必须由马来西亚华裔公民所拥有或控制。凡商号、商团、公司会员派出之代表,必须是马来西亚华裔公民。
(二) 永久会员 (自2021年1月22日第15次董事会议决,自2021年3月1日起不接受life member申请)
所有会员只要能缴付一定的金额即可成为永久会员.
 (三)    附 属 会 员
任何在马来西亚注册并在国内拥有办事处或业务的公司,均可申请成为本会“ 附属会员“。 其派出之代表,必须是华人。
 
 
以下适用于所有上述成员:
任何以下人士,破产者、神经失常者、或曾犯刑事案并被判罚款RM5000以上及/或被判监禁2个月以上者,将没有资格成为本会会员,商号 商团代表或附属会员代表。但在判刑后事隔5年.可以再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不过须视情况而定。
 
(四)卓越会员一星/二星/三星
 
任何被本會受邀的人士必须根据章程第四章的入会程序,经董事会批准及根据章程第六章缴清入会基金及年捐者方可成为本会卓越会员. 卓越会员可分为以下3类:
 
卓越会员一星
卓越会员二星
卓越会员三星
 
第二条:本会会员得享下列之权利:
 
(一) 所有会员及永久会员在大会中享有发言、表决、选举与被选以及提呈提案予董事会或大会讨论的权利,及享有本会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凡加入本会未超过6个月之会员,没有选举及被选权。
 
(二) 所有附属会员/卓越会员有权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发言权,并呈递提案供董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时享有本会所提供之一切服务,惟在会员代表大会无表决、选举或被选的权利。 
 
(三) 所有会员有权利请求本会就各行业的课题向政府请愿,关对各行业给予维护及协助。
 
(四) 所有会员有权利请求本会代为办理及交涉关於其行业之一切事项。
 
 
第三条:本会会员应尽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及一切议决案。
(二) 协助会务进行。
(三) 负责维持本会经费之责任。
 
第四条: 凡欲加入本会为会员,须先填入会申请书,交本会秘书处。经董事会议审查通过,缴清入会基金及年捐者,方能成为会员。倘董事会不接纳,将无须说明理由。     
 

5条:董事会的权力:

董事会有权暂停或终止接纳任何级别的新会员籍, 或把其会员籍转为其他类别。

第五章:退会及终止
第一条:会员如欲退出本会,须致函声明,并须缴清会费及所认捐款项后经董事会核准之。至于以前所交之入会基金、年捐及特别捐, 概不退还。
 
 
第六章:收入来源
第一条 基金会
           根据需要,本会可设立基金会,以达至商会目标。
 
第二条:入会基金及年捐
( 一 )   普通会员
(a) 入会基金为RM300.00 或由董事会决定但数额不超过RM1,000.00。
 
(b) 年度会员费如下:
(i) 个人、独资企业者、商号、商团及缴足资本低于RM2,500,000.00的公司一律为RM250.00 或由董事会决定但数额不超过RM500.00。
(ii) 缴足资本达RM2,500.000.00 或以上的公司的年度会员费为RM 500.00 或由董事会决定但数额不超过RM2,000.00。
 
(二)  永久会员
商号、商团及个人会员之入会基金概为二十零吉;会员若缴一仟伍佰零吉可成为永久会员,则免交常年会费。
 
 (三)    附属会员
附属会员的入会基金为五千零吉,常年会费为一千零吉。
 
(四) 卓越会员一星/二星/三星
所有卓越会员即 商团, 附属及个人会员的入会基金为参佰零吉. 其年捐如下:
 
 1 卓越会员一星RM10,000
2 卓越会员二星RM20,000
3 卓越会员三星RM50,000
 
第三条 普通会员常年会费应逐年于1月31日缴交;如逾期未交者,即停止其会员权利,但补交后得恢复之。三年未交者,自动停止其会员籍。
第四条 本会凡有建设及举办教育、公益、慈善等事业或遇经费缺乏时,得向会员筹募特别捐。
 
 
第七章:会议
 
第一条:会员常年大会
(一)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并须在每年930日之前召开,以便处理下列事宜:
(a) 审查及接纳上一年的会务报告及经会计师查核之财务报告(结至上一年十二月卅一日);
(b) 委任一名审计师;
(c) 其他事项,惟该事项须在会员大会十四天前以书面递交总务,并由董事会成立的专案小组审查后认为适当者,列入议程讨论。
 
(二) 除了以上所述,每三年举行董事选举一次。
 
第二条:特别会员大会
 
(1) 所有非常年会员大会之会员大会,称为特别会员大会。
 
(2) 会长可根据本会章程条文,在他认为有需要的时候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3) 若经本会四十名会员或以上联名来函请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会长须於秘书处接获有关函件后卅天内召开会议。
 
(4) 此联名函须具联名人之署名,书明提案及理由,呈交予本会秘书处。
 
(5) 联名函呈交后卅天内,若会长不召开会议讨论,则联名人得依据会长召开会议之形式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此特别会员大会须在联名函提呈秘书处四十四天内召开。
 
(6) 特别大会通告,须至少预早七日发出,出席会议之法定人数亦为80名。若有会员联名来函要求开会,则须包括不少过40名联名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之会员。若超过指定时间30分钟尚未达致法定人数,则此特别会员大会不得召开,亦不得改期再召集。
 
第三条:董事会议
(一) 董事会议二个月最少举行一次;如有必要时,得由会长临时召集之。通知书须於会议前十四天交予各董事。
 
(二) 董事中有十人联名函请召开紧急董事会议,书明提案及详述理由。会长于接获有关函件后,须在二星期内召集之。超过开会时间卅分钟,未到法定人数,即不得开会亦不得改期再行召集。
 
第四条:各种会议法定人数如下:
 
(一) 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八十人,若开会时间逾半小时,仍未有足够之法定人数,该会员大会得展延七天并登报通知有关召开会员大会的时间及地点;在展期召开的大会上,出席会员即可构成法定人数, 但如出席的会员人数少过八十(80)名, 大会不可通过任何决议去修改章程。
 
(二) 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廿人,若开会时间逾半小时,仍未有足够之法定人数,该会议得展期7天,由会长再度召开,在展期召开的会议上,出席会员即可构成法定人数。
 
第五条:会议通告
(一)   会员大会

年度会员大会通告必须在召开会议至少十四(14)天前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统一的通讯渠道发送给会员及在本会网址上张贴。尽管上述,大会通知须在召开会议至少十四(14)天前,邮寄给未向本会登记电子邮件或统一通讯渠道的会员。

 
(二) 董事会议及其他会议

董事会议及其他会议的通知须在召开会议至少十四(14)天前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统一的通讯渠道发送。尽管上述,董事会议及其他会议通知须邮寄给未向本会登记电子邮件或统一通讯渠道的成员。

6条:虚拟会议

尽管相反的有关条文,董事会可通过决议要求大会及会长可要求董事会议以虚拟方式或亲身出席方式, 或两者综合方式召开。在此情况下,虚拟会议或虚拟与亲身出席综合会议所需要的法定人数须是条规第7 条第4 段规定的人数即可。

7条:文件递送

任何会议所需要的文件如年度报告、稽查账目及其他附件可用电子邮件及其他统一通讯渠道发送。

第八章:委员会
 
第一条: 本会组织构造如下表:
(a)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机构,议长由大会临时选出。
 
 
(b) 董事会
会员大会闭会后,董事会为本会最高机构,对于章程内未规定之任  
何事项, 有权决定之。
 
 
 
 
第二条:董事
本会由会员大会,以提名方式经候选人同意选出董事卅五人,另董事会委任五人。在大会选举一周之内,再由获选董事以提名方式,经候选同意,选出会长一人,署理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财政一人,副财政一人,商务及财经研究组主任一人,商务及财经研究组副主任一人,福利组主任一人,福利组副主任一人,文教组主任一人,文教组副主任一人,法律组主任一人,法律组副主任一人,中小型企业及人力资源组主任一人,中小型企业及人力资源组副主任一人,工业组主任一人,工业组副主任一人,数字经济组主任一人,数字经济组副主任一人,女企业家组正副主任和青商团正副主任。馀下的十一位被视为普通董事委员。所有的董事都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
 
第三条:董事任期
(一) 本会董事任期为三(3)年,期满被选得连任之。 董事任期无限制。按照条规(2)及(3)小节, 会长、秘书长或财政不得连任超过两(2)届, 唯可再被选为董事.
 
(二) 如在来届董事会提名截止时,会长同时担任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总会长或署理总会长职位,则会长任期可在第二个三(3)年连任期结束时延长到第三个任期。
 
(三) 如在来届董事会提名截止时,会长同时担任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总会长职位,则会长任期可延长到第四个三(3)年任期。
 
第四条:董事职位空缺
 
(一) 董事因故辞职或逝世时,有关空缺将由董事会委任填补之。
(二) 任何董事在董事会议中有3次连续缺席和其解释未得到董事会接受,其职位将被终止。
 
第五条: 专案小组
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设各专案小组,以协助会务之推展。
 
第六条:董事会选举条例
董事会选举分初选及复选。现任董事会将选出一个5人选举委员会以进行选举。
 
(a) 董事会选举 (初选)
1. 选举之通知书,须于投票日前至少21天寄发各会员。
2. 有意参加竞选董事会的会员,得向秘书处索取提名表格。除签名表示同意外,须由一名会员提议,另一名会员附议。
3. 提名表格必须在选举日7天前交到秘书处。
4. 未缴交年捐之会员,无权投票及被选权。
5. 加入本会未满6个月之会员,无权投票及被选权。
6. 秘书处收到上述提名表格后,须立即将之张贴于本会之布告处。
7. 会员投票权概根据本会会员名册中之记载;出席会员得索取一张选票,且亲自投票。个人会员须亲自投票,不允许委任代表投票。公司会员须由指定公司代表投票。
8. 选举将以秘密投票,投票者应以 X 记号在选票内选出。
9. 票数相等者将重新投票,如再票数相等,由议长抽签作决定。
10. 候选人在提名之后,可临时退出竞选(弃权)
11. 投票前,大会须选出监票人、验票员及计票员各至少3名,以便处理选票事宜。开票结果由议长公布。
12. 如有任何争论,将由选举委员会作最后决定。
 
(b)    董事会选举(复选)
1. 董事会之选举应于会议大会后一周内,由会员大会议长召集新董事举行此复选。
2. 如大会议长因故缺席,新董事得另外推举一位议长主持会议。
3. 董事须亲自出席投票,不允许以书面投票。
4. 董事会选举表格在复选日2天前,呈交本会秘书处。
5. 本会常务董事会之候选人,除表示同意外,须由一名新董事提议,另一名新董事附议;至于选举方式,将以秘密投票进行。
6. 票数相等者,得由董事重新投票决定;如果再次相等,则由议长抽签诀定。
7. 投票前,须选出监票人1名,验票员及计票各一名,以便处理计票事宜。开票结果,由议长公布。
 

7条:秘书处

为推行会务落实本会宗旨,董事会得在本会注册地址设立秘书处,以助董事会执行日常行政与会务工作,秘书处以执行秘书为首,并向秘书长或董事会所指定的人选作报告。

 
第九章:职权
第一条:   会长
(1) 对外代表本会;
(2) 领导及监督本会会务之进行;
(3) 有权批准每次不超过一万元之开支;
(4) 为本会董事会及常务董事会之当然主席;及
  ( 5)为本会银行户口及支票签署者之一。
 
第二条:   署理会长
协助会长办理会务,遇会长缺席或告假时,则由会长委任署理会长以代行会长职务。
 
第三条:   副会长
协助会长办理会务,遇会长或署理会长缺席或告假时,则由会长委任一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
 
第四条:   秘书长
 执行会员大会及董事会会议之议决案,办理一切 日常会务,督促受薪职员及秘书处工作。批准所有之开支单据,及须保存最新之会员名册。
 
第五条:   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办理一切会务,如秘书长缺席或告假时,则代行其职务。
 
第六条:   财政
管理本会款项及契据与账目,向董事会呈报每月收支表,并拟具全年总结,经会计师查核后交董事会接纳,然后提交常年大会通过。
 
第七条:  副财政
协助财政办理任内事务,遇财政缺席或告假时,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正副商务及财经研究组主任
处理有关商业事宜以推动会务兼针对国内外财经问题进行研究并将有关研究的成果传达予会员。
 
第九条:  正副福利组主任
办理有关会员福利及社会福利事宜以推动会务。
 
第十条:正副文教组主任
办理有关文教事宜以推动会务。
 
第十一条:正副法律组主任
处理有关工商业法律事宜以推动会务。
 
第十二条:正副中小型企业及人力资源组主任
处理有关中小型企业及人力资源发展事宜以推动会务。
 
第十三条: 正副工业组主任 
处理有关工业事宜以推动会务。
 
第十四条:正副数字经济组主任
处理有关数字经济事宜以推动会务。
 
第十五条:正副女企业家组主任
处理有关女企业家事宜以推动会务。
 

十六条:正副青商团主任

处理有关青商团事宜以推动会务。

第十七条:普通董事
协助商会属下各组以推动会务。
 
第十章:财务条款
所有收入款项,须随时以本会名义存入董事会指定之银行户口;提款支票,首先单据须由总秘书批准,然后支票须由财政或副财政其中一人签名及由秘书长或会长其中中一人再复签,方为有效。得保管不超过壹仟零吉的零用金。本会财政年将于每年的12月31日结束。
 
第十一章:审计师
a. 常年会员大会须每年选出一名审计师,任期至来届年度大会结束。卸任审计师可被重新推选, 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次。
b.审计师须要每年审查本会账目并提交给董事会, 由董事会向常年大会提呈报告。审计师在任期间的任何时刻,会长可要求审查本会账目,并向董事会提呈报告。
 
第十二章:物业管理员/受托人
第一条:产业
 
(1)  本会所有的产业必须注册在本会名下。
(2)  购买产业必须先获得出席董事会议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3)  任何本会产业的出售或抵押必须先获得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会员通过。
(4) 出售、抵押产业所召开的会员大会必须在二家华文报章及一家英文报章刊登通告。
(5) 会长、秘书长及财政(任何一位缺席,可由副手代之)授权签署有关产业购买、出售、抵押文件。
 
第十三章:诠释
 
第一条:诠释
本章程是以英文及中文书写。若在诠释上产生任何疑问或冲突,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第十四章:顾问
第一条:名誉会长、名誉顾问
董事会可敦请对本会有特殊贡献或功绩者为名誉会长或名誉顾问,任期由董事会决定。名誉会长和名誉顾问可组成咨询委员会,以促进会务的发展。名誉会长必须曾担任会长,并获得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可委任德高望重之人士或卸任负责人为本会名誉顾问。名誉顾问之特定任务由董事会决定。名誉会长及名誉顾问可列席本会各项会议,唯名誉会长及名誉顾问在上述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章:禁止
1. 本会会所不得进行1953年公共赌馆法令第一和第二附表所规定的赌博游戏。
2. 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会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章:章程修改
第一条:修改及其他
(一)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得提出修改,惟须会员大会出席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呈交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为有效。任何修改须於会员大会通过六十天内呈交社团注册官批准。
 
(二) 在不妨碍本章程任何章节之情况下,董事会有权:
 
(a) 诠释本章程或其中含意有不明确或受争议部份,有关之解释对本会会员将有约束力;及
 
(b) 本章程内未有明确提及而将影响本会之事项,董事会有权处理之。
 
第十七章:解散
第一条:解散
本会如欲解散,须由出席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之不少过四分之三的会员表决通过,并以签名作证,方为有效。解散后,如有剩馀资产,悉数捐献予教育慈善公益事业。
 
第十八章:旗帜、标志及徽章
 
标志 - 本会标志包括两弧形上下相对,由一直线衔接,中间贯串一圆圈如图[简称为“标志”]。标志颜色为金色。